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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这些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严惩

来源:江南体育    发布时间:2024-02-10 10:15:57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20条措施”和我市“80条具体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市安委办根据《石嘴山市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和曝光制度》,通报了2023年第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1月,执法人员对宁夏金海新宁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仅留两名员工驻厂值守,甲醛、甲醇、液氨储罐及甲醛中间罐均存有物料。值守人员未能提供停车方案、停车检查确认表、值班人员巡查检查记录;现场储罐区液位远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均处于断电状态,未投用;中控室内工业视频监控、DCS控制管理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集中控制均处于断电状态,未有效投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总经理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副总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沐嘉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检测车间西侧墙面两具应急照明灯异常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石嘴山市沐嘉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平罗县渠口乡新桥村八队有人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后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潘某在平罗县渠口乡新桥村八队租借的房屋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46箱,经核实系潘某非法买卖和存储的烟花爆竹。

  该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潘某做出行政拘留八日,并收缴烟花爆竹违禁品346箱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执法人员对宁夏浩龙煤制品有限公司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做督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精洗煤车间东南侧紧邻平罗县虹桥加油站汽油、柴油储罐区,经查阅由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夏浩龙煤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厂区周边情况一览表中选择加油站站房作为与该公司精洗煤车间外部安全距离判定,且选取《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选取《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作为外部安全距离判定参考依据,经现场实测该公司精洗煤车间与储罐通气管口最近距离约6米,不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4.0.4规定的油罐通气管口距离丙类库房10.5米规定要求,但依然判定为合乎条件,并且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在没有及时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仍然出报告,存在部分评价内容失实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及《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相应条款规定,针对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夏浩龙煤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失实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2月,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疑似违规经营网络预约出租车在石嘴山市惠农区从事客运经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查处,在惠农区惠通花园东门处,发现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宁AK0472号车违规载客。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石嘴山市取得经营许可,公司所属宁AK0472号网约车在石嘴山市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便在惠农区开展网络预约出租经营。

  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53项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隆湖新民翔雯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大武口区隆湖新民翔雯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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