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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查处首例加油站油罐车装卸油期间未按规定连接油气回收装置案

来源:江南体育    发布时间:2024-02-08 07:31:24

  2022年7月5日21时,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夜间臭氧前体物排查时,发现马村区某加油站一辆运输92#汽油的油罐车正在卸油。该油罐车在卸油时将油气回收管线一端与加油站一次油气回收设施连接,另一端挂靠在油罐车油气回收接口旁,未与油罐车油气回收口连接。该加油站通过这一种方式逃避视频监控的监管,导致卸油过程中油罐内的油气未被抽至油罐车内,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并处罚款5.6万元。

  1.作为加油站行业,要落实油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目前,臭氧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而加油站在接卸、加油、储存过程中因油品蒸发和跑冒滴漏挥发出来的油气在温度高、光照强的条件下,会和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污染,我们呼吁,全市300余家加油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尽量减少油气挥发外泄,落实油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卸油、加油期间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为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开展的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力量。

  2.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油气回收执法工作。本案例属于焦作市首起加油站油罐车装卸油期间未按规定连接油气回收装置案,属生态环境执法新领域。同时,加油站油罐车卸油一般在夜间进行,且卸油时间不固定。对执法人员来说,难以执法取证,存在一定的偶然性。

  本案的办理,提醒全市执法人员,要加强加油站油罐车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夜查,特别是发现油罐车卸油的,要立即检查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通过持续监管执法,引导加油站行业依法治污、守法经营。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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