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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新公告

来源:江南体育    发布时间:2024-02-03 00:18:49

  (原标题: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汇垠日丰”)受让本公司大股东吕永祥股份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节,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工商基本情况,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中利润分配情况、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关联企业情况、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最新的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做了更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人包括汇垠澳丰和平安大华,其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汇垠澳丰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安大华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平安大华为参与本次汇垠日丰受让吕永祥股权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平安大华。平安大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汇垠日丰之普通合伙人汇垠澳丰与有限合伙人平安大华签署的《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本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汇垠澳丰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目的:以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为基础,通过对有潜力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来投资,以及按本协议认为适当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活动,使合伙人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合伙营业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股权投资。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共计人民币25亿元。普通合伙人汇垠澳丰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出资总额的0.0004%。平安大华代表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管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249,999万元,总认缴出资249,999万元,占出资总额的99.9996%。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可以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全体合伙人都同意合伙企业每年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元(31,000,000),除第一年度须支付全年管理费外,后续年度如合伙企业存续期末未满完整会计年度的,该年度无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注册资本不作循环投资,合伙企业项目全部退出变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完毕相关联的费用、弥补相关亏损后进行项目投资收益分配:

  根据法律文件及可完全归因于有限合伙人行为而发生的合伙企业税收、罚款、利息、罚息和其他与此关联的费用;

  合伙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上述第十七条所列金额后的金额为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益。项目投资收益由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根据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合伙公司能够吸收新的有限合伙人。新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将在不违反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新的有限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加以约定,但新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任何收入、收益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权益。

  有限合伙人可将其所持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全体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前述拟转让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非经合伙人大会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其财产份额。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财产份额,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后,普通合伙人方可转让财产份额,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以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都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都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不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托管。合伙企业以其自身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合伙企业的资产独立于全体合伙人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财产。任何合伙人均有权了解合伙企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情况,并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其定期报告上述信息,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合伙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以实现其对合伙企业资金和财产的监督。

  合伙人未足额出资的,对不足部分不能享受本协议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且应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应责任;未按时出资的但没有实质影响组合投资进程的,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随后补缴的,向守约合伙人缴纳本次应出资但未出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汇垠日丰系为受让吕永祥持有永大集团股份专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不经营别的业务。汇垠日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所管理的主要基金和投资的主要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汇垠澳丰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是做投资管理业务,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5年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作为投资顾问参与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2014年10月,汇垠澳丰作为“交银施罗德资产-交通银行-交银施罗德资管进取3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浦发银行-平安汇通浦发广州汇垠澳丰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参与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96)股票非公开发行,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持有精工钢构2.91%及2.18%的股份。

  2015年5月,汇垠澳丰作为“长信-浦发-粤信2号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参与了其受让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93)5%股份之事宜。

  2015年11月,汇垠澳丰担任蕙富骐骥的GP,并且作为蕙富骐骥LP,即“平安-汇垠澳丰7号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参与了蕙富骐骥受让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000586)20.68%股份之事宜。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持有荣丰联合控股(9.93%的股份,汇垠澳丰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持有新华汇富金融(0188.HK)5.25%的股份,汇垠澳丰为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6年1月,广州汇垠鼎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垠鼎耀”)及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汇垠华合”)分别受让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270)4.50%及1.64%的股份,汇垠澳丰为汇垠鼎耀及汇垠华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6年4月,广州蕙富博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000533)17.37%股份,汇垠澳丰为广州蕙富博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汇垠澳丰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2015年12月21日,汇垠日丰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都同意受让吕永祥所持有永大集团1亿股股份的相关事项,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以最终协议价格受让吕永祥所持有永大集团1亿股股份,经初步协商转让价格为21.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21.5亿元整。

  (二)授权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汇垠澳丰代表企业办理本次收购事宜的全部手续,包括且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声明、承诺。

  2016年7月5日,鉴于永大集团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由此上述标的股份在权益分配后变为2亿股,股份转让价格相应变更为10.75元/股。就以上事项,汇垠日丰已与吕永详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20,000万股永大集团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3.81%,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更是由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汇垠日丰受让吕永祥所持永大集团股份所引发的。本次权益变更后,汇垠日丰将持有永大集团20,000万股股份,占永大集团总股本的23.81%,成为永大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吕永祥在股份转让前持有的永大集团2亿股股份(占汇永大集团已发行股份的23.81%)。

  根据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10.75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215,000万元。

  乙方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融资获得本次认购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乙方同意在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将全部股份转让款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本次权益变更前,吕永祥先生持有上市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比为23.81%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受让吕永祥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汇垠日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汇垠澳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303.80万元,股东分别为:(1)汇垠天粤,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68%;(2)杭州宏拓贸易有限公司,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1%;(3)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1%;(4)广州合辉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0%。汇垠澳丰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均衡,单个股东无法对股东大会形成控制,单个股东委任的董事无法对董事会形成控制。因此,汇垠澳丰的股东均无法单独对汇垠澳丰进行实际控制,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而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281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大家都认为,汇垠澳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汇垠澳丰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以及2014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2015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284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大家都认为,汇垠澳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汇垠澳丰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以及2015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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